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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水利和电力生产建设的一个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设有水利部和燃料工业部。1955年燃料工业部分为煤炭、石油和电力工业三个部。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决定,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傅作义任部长,1979年2月15日水利电力部撤消,分别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水利和电力生产建设的一个职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设有水利部和燃料工业部。1955年燃料工业部分为煤炭、石油和电力工业三个部。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决定,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傅作义任部长,1979年2月15日水利电力部撤消,分别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钱正英任部长。1983年6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再次任命钱正英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水利电力部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研究拟订水利、电力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国水利、电力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大江大河及边境河流的规划和重点治理开发的工程建设;审批地方大型水利工程的设计;管理和调度部属水利工程设施;检查帮助各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掌握全国农田水利、牧区水利、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并推动其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水土保持、节约用电和高等及中技院校水利、电力类专业;负责全国水文工作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矛盾,处理水利纠纷;作为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和国务院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防汛和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生产和城市、农村供用电管理工作和电力建设,并对电价和水价提出意见;负责编制水利电力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管理有关水利电力的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外事部门管理水利电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援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