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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水利行政机构

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和管理本地方水利事业的职能机构。它受本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和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负责地方水利规划,地方主持的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本地方范围内的防洪抗旱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以及有关河流的水文观测和水质监测,相应的水利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工作。

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和管理本地方水利事业的职能机构。它受本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和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负责地方水利规划,地方主持的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本地方范围内的防洪抗旱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以及有关河流的水文观测和水质监测,相应的水利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工作。

中国地方水利机构按政府权限分工设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水利机构,地区和省辖市级(包括自治州、自治盟)政府的水利机构和县(包括地区辖市级、市、自治旗)政府的水利机构。三级地方政府的水利机构均为国家行政单位。乡、镇政府一般只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

中国的省级政府水利机构通称水利厅或水利局,也有称为水利电力厅或水利电力局、水电局和水利水保厅。地市级及县级政府水利机构通称为水利局或水电局,少数地方称为水利水土保持局或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