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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标准

根据不同用水目的制订的水资源的质量要求。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它是水质规划的目标,是判别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水质的定量尺度有物理学项目,如水温、悬浮固体、溶解固体等;也有化学项目,如pH值、总汞、镉等;还有生物学项目,如大肠菌群、多样性指数等

根据不同用水目的制订的水资源的质量要求。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它是水质规划的目标,是判别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

水质的定量尺度有物理学项目,如水温、悬浮固体、溶解固体等;也有化学项目,如pH值、总汞、镉等;还有生物学项目,如大肠菌群、多样性指数等,如中国1984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3838-83规定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见表1)。

表1 中国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水质标准的制定,首先要依据以毒理学试验为基础的水质基准,然后按水的不同用途(例如饮用、工业、渔业、灌溉、风景游览等),结合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和技术、经济水平,作损益分析,综合考虑。水质基准是指水中某种杂质在一定条件下作用于保护对象(人、动植物、社会财物)的剂量效应关系,它是决定和判断水质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根据,属于自然科学范畴。水质标准是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法令,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

最早提出河水质量要求的是英国。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置委员会提出:接纳污水之后,河水的5天生化需氧量不能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不能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能超过15毫克/升。目的是保护水产资源,防止河水黑臭;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性质。1914年美国财政部标准对饮用水水质仅仅要求大肠菌一个项目。苏联1938年第一次正式颁布《保护地面水防止污染的规则》,初次规定了地面水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进入70年代,项目大幅度增加。美国国会1965年通过水质法案后,联邦政府才陆续制订全国通用的地面水水质标准。

中国在1973年第一届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之后,陆续颁布各种水质标准,使水质管理工作有所依据,表2开列10年来颁布的水质标准。

表2 中国现行水质标准一览表

人们对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也是逐步提高的。因此,水质基准和水质标准都不是长期不变的。水质基准的科学研究工作将是长期性的任务。随着社会生产力及技术水平的长足进展,过去颁布的水质标准必须不断修订,水利环境质量也将逐步提高和改善。为了保证地面水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了从1984年4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GB3839-83《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它是水质管理的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其主要精神是根据各地水质稀释自净能力,采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技术措施,来制定各地的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中国各工业部门为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颁布本行业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例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从1983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GB3544-3553-83《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1983》就包括了造纸工业,甜菜制糖工业,甘蔗制糖工业、合成脂肪酸工业、合成洗涤剂工业、制革工业、石油开发工业、石油炼制工业、船舶、电影洗片等水污染的排放标准。这些排放标准都是水质管理的法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