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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

分析计算综合利用工程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应承担工程投资费用的份额。分摊的目的是:①结合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可获得的效益进行部门或地区的经济分析和评价;②协调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对工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工程规模,研究合理的技术参数和运用方式等;③为国家编制水利建设规划和安排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分摊原则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多由枢纽工程的各种建筑物和必要的配套工程设施组成。

分析计算综合利用工程各受益部门或受益地区应承担工程投资费用的份额。分摊的目的是:①结合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可获得的效益进行部门或地区的经济分析和评价;②协调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对工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工程规模,研究合理的技术参数和运用方式等;③为国家编制水利建设规划和安排投资计划提供依据。

分摊原则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多由枢纽工程的各种建筑物和必要的配套工程设施组成。为合理分摊其投资费用,一般都根据各项工程设施的性质,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并确定不同的分摊原则:①专用和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仅为某受益部门或地区自身需要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如灌溉引水口和灌排渠系是农田灌溉部门的专用工程设施,水电站的厂房和发电、输配电设备,是为电力部门服务的专用设施等。这类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单独承担。②共用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为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使用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如水库工程的拦河大坝、溢洪道和库区等,这类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共同承担。通常所说的投资费用分摊主要是指分摊这类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③补偿性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为补偿某些部门原有效益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如因修建拦河闸坝,影响通航、竹木流放或渔业等生产活动,为了补偿而修建的船闸、筏道和鱼梯等工程设施,其投资费用,原则上应由受影响部门以外的各受益部门共同承担。但若补偿措施提高了原效益,则由于提高效益而增加的补充投资费用,应按专用工程设施对待,由该受益部门承担。④兼用性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指某些虽为某部门服务,但又兼起共用作用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如有些兼起挡水作用的水电站厂房,虽然是发电部门的专用工程设施,由于它可代替一段共用的挡水建筑物,是枢纽工程不可缺少的部分,相应可节省枢纽工程的一部分投资费用。一般情况下,这类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可代替共用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按共用工程对待,由包括该专用部门在内的各受益部门共同承担,其余的部分,由该专用部门单独承担。

分摊方法 常用的有:①均等分摊法,即各受益部门或地区承担同等的份额;②按受益的主次分摊,即主要受益部门或地区承担较大份额,次要部门或地区承担较小的份额,一般可按主要部门或地区承担其单独举办可获同等效益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其余部分依次由次要部门承担的原则分摊;③按使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库容、引用的调节水量等指标的比例分摊;④按某些投资费用指标的比例分摊,如按单独举办可获同等效益的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合理替代投资费用,可分离投资费用或其它投资费用等指标的比例分摊;⑤按各受益部门或地区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比例分摊,获得经济效益大的承担较大的份额,获得经济效益小的承担较小的份额;⑥可分离投资费用——剩余效益分摊法。可分离投资费用是指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设施的总投资费用与不包括某部门利益的投资费用的差额,剩余效益是指合理替代投资费用与可分离投资费用的差额。这方法是先将可分离的投资费用分摊到各受益部门,剩余投资费用再按剩余效益的比例分摊,各部门分摊的份额是两者之和;⑦按各受益部门可获同等经济效果的原则分摊。由于各工程的情况不同,现在还很难拟定出一种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通用分摊原则和方法。为使投资费用分摊的尽可能公平合理,容易为各受益部门或地区所接受,较可行的办法是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为主,几种方法同时进行分摊计算,再通过综合分析,确定相对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摊比例和投资费用额。

各受益部门或地区承担的工程投资费用额的大小,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对综合分析确定的分摊成果,应从各个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其准则是:①各受益部门或地区最少应承担其专用和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②最多也不应超过其单独举办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投资费用或有效期的总效益;③一般不得少于该部门的可分离投资费用;④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可获得相近的经济效果。通过检查,如某部门或地区分摊的投资费用不合理时,应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