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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就颁布了《伐崇令》,其中规定不准填水井,违令者斩。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中叶起陆续进行水利立法,一般都是在水法中列有工程管理的条文。有的国家还制定了分类工程的管理法规,如英国1930年的《水库安全条例法》,日本1972年的《河川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水利建设发展很快,建成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的管理及运用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是客观的需要。

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各种条例、通则、办法、决定和标准等,它是水利工程管理的行为规范。制定法规的目的在于加强工程管理,保护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效益,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保护和运用水利工程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工程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由于水利与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历史上各国都很重视水利立法。中国西周时期就颁布了《伐崇令》,其中规定不准填水井,违令者斩。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中叶起陆续进行水利立法,一般都是在水法中列有工程管理的条文。有的国家还制定了分类工程的管理法规,如英国1930年的《水库安全条例法》,日本1972年的《河川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水利建设发展很快,建成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的管理及运用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是客观的需要。1961年中国颁发的《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为以后制定各项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提供了基础。1963年、1964年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库工程管理通则(试行)》、《闸坝工程管理通则(试行)》和《堤防工程管理通则(试行)》。1965年制定《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试行。1979年颁发了《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1981年水利部又对水库、闸坝、堤防三个工程管理通则进行补充、修改,颁发了新的通则,取代了旧通则,并且相继颁发了一些新的决定、办法和规程。中国现行的全国性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主要的有以下几项: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部颁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大型和中型水库工程。共9章80条,各章题目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内容包括:水库管理单位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的规定;要求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各类建筑物检查内容、观测项目和要求;各类建筑物养护修理项目、技术措施和基本要求;水库调度运用基本要求和工作制度,防洪和兴利运用的任务,及确定控制指标的依据;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以及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水利部颁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闸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大型和中型水闸。共9章55条,各章题目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检查观测、养护修理、控制运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奖励与惩罚。主要是规定水闸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基本内容与《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相同,其中突出了水闸技术管理的特点。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部颁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包括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共8章42条,各章题目依次为总则、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堤防工程、河道湖泊管理、防汛、绿化与经营管理、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奖励与奖罚。基本内容是规定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各项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任务及要求达到的标准等。明确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的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是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状态以及河势、溜势变化情况;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调度运用工作。强调以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对重要江河堤防防汛及防洪运用的控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下进行工作;对涉及河道湖泊及堤防的社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禁止事项;提倡堤防的绿化,要求大力进行植树造林,种植固堤草皮,以保护堤防。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颁布,1981年11月7日起施行,是灌区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区(包括引水、蓄水、提水等灌区),共7章41条,各章题目依次为总则,灌区的组织体制、灌区的工程管理、灌区用水管理、灌溉试验与科学研究、灌区的经营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灌区委员会和灌区专管机构的任务和职责;灌区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维修;灌溉用水管理的制度:开展灌溉试验和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要求;以及要求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等。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电力部1983年4月20日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旨在加强国家机关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防潮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排水、防渍、治碱工程,为城市和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含总则、水利水电工程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利用、经营管理、组织体制和附则,共6章33条。基本内容是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任务、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等。明确水利电力部及其所属各流域机构,各大区电业管理局,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主管部门都必须设置专管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保护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保护工程以及效能方面有明确的禁令。对工程的调度运用方面规定实行综合利用的原则及计划管理的制度。要求汛期的调度运用及平时的兴利供水都要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严禁违章运用。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提出用水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计划供水。对工程的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经济管理措施,实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凡用水、用电都必须交费。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7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分为总则、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水费的使用和管理、附则等5章,共19条。办法中规定: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一切用水户都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都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还有:水利电力部1975年1月颁布的《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试行),水利部1980年12月制定的《土坝观测资料整编办法》,水利部1981年6月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水利部1981年8月颁布的《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水利部1981年9月颁布的《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的颁布,对全国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利立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已颁布的法规,需要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客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