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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

水和水域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用方式审批权限的划分、重复用水;用水影响到其它部门、个人及其财产的法律规定,非用水户对水的义务;水害防治;水利纠纷的仲裁;水管理机构及职责;水法的实施和管理,包括现有水权的司法保护、水权的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中国对水立法的历史十分悠久。据历史文献考证,自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均有不同的水法。1930年及1942年先后颁布了《河川法》及《水利法》。

国家对水的管理、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关于水的政策;个人和组织在水资源调查评价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取得和法律保证;对用水的限制或禁令;各地区、各用水户的优先顺序;各种用途的用水条件:即水量和可用水量、水质,对财产、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缴纳水资源税和征收水费,意外事件(干旱、洪水、污水、火灾等),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和水域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用方式审批权限的划分、重复用水;用水影响到其它部门、个人及其财产的法律规定,非用水户对水的义务;水害防治;水利纠纷的仲裁;水管理机构及职责;水法的实施和管理,包括现有水权的司法保护、水权的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中国对水立法的历史十分悠久。据历史文献考证,自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均有不同的水法。1930年及1942年先后颁布了《河川法》及《水利法》。1949年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水的法令、条例和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各国国会制度、立法体系、经济管理体制,水的所有制、自然条件和民族习惯不同,水法的体制也不一样。大体可分为宗教水法,如伊斯兰国家的水法:私有制为背景的水法,即在国家的监督下,水成为私人享有;20世纪后期的水法,即国家对水实行统一管理。其特点是:提倡水为社会所有,并为公共所使用,或直接归国家管理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水的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政府全面掌握水资源和水的有效情况;对水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鼓励有效用水,防止水的浪费和水质污染;重视在水的开发利用活动中维护生态平衡;预防或减轻水的有害影响(洪、涝、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水质污染等);限制用水目的,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和水域的活动,除规定当然获得使用权者以外,都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取得使用权后,按规定的目的和条件用水;在法律上同等看待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水,并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水在任何一个阶段受损害而影响其它阶段;实行赔偿和补偿制度:实行有效地管理,改变按行政区划范围管理水的传统习惯,建立按流域或地区进行管理的新体制:设立统一调解水利纠纷的适当机构;用水者参加管理,即在决定政策的各个阶段应有用水户代表参加讨论,有利于提高水的利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