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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给农民家庭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宜林地。早在50年代合作化初期,为了充分利用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剩余时间和资金,发展林业,增加家庭收入,允许留下少量山地归家庭使用。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给农民家庭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宜林地。早在50年代合作化初期,为了充分利用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剩余时间和资金,发展林业,增加家庭收入,允许留下少量山地归家庭使用。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长期不变。不准出租和买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申和放宽了自留山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山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又进一步规定,“集体的荒山荒滩,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全部或部分地划给社员作自留山、滩,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自留山按各户人口平均分配,山权仍属集体所有,长期归农民家庭使用,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处理,采伐林木要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