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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法规

中国历代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护林、育林、造林的法令、规章、条例、办法和技术规程。是国家领导、管理和保障林业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夏—清时期中国林业法规最早见于夏代。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代重视护林,提倡植树。《周礼》中有“凡窃木者,有刑罚”的规定。《国语·周语》记载:“单襄公述周制以告王曰,列树以表道”,明确要在道旁栽植行道树。

中国历代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护林、育林、造林的法令、规章、条例、办法和技术规程。是国家领导、管理和保障林业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

夏—清时期

中国林业法规最早见于夏代。据《逸周书》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代重视护林,提倡植树。《周礼》中有“凡窃木者,有刑罚”的规定。《国语·周语》记载:“单襄公述周制以告王曰,列树以表道”,明确要在道旁栽植行道树。周代还对墓地植树,按死者地位等级作出规定。《春秋纬》记载:“天子坟高三仞(每仞八尺),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全国交通驰道“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在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山林”的记载。

汉代以后,由于垦殖、战乱和统治者大兴土木,使西北、华北和中原广大地区森林遭到严重摧残,木材薪柴缺乏,农村经济凋敝。有些帝王,大多是开国皇帝,为了维护统治,恢复生产,常以诏书形式,劝民发展农桑,植树造林,禁止盗伐毁林。例如: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诏令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同时规定种树年限,“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唐代初期,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每人授给二十亩“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要求每亩种桑五十株以上,榆枣各十株以上,并在十年内种毕。《唐书·百官志》记载:“凡郊祠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春夏不伐木。”《唐律·贼盗》规定:诸盗陵园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差,桑枣半之”。又诏令各地长吏,“百姓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只纳旧租,令佐能劝课种植加一階”。一方面用免租促百姓垦荒种树,一方面把植树造林实绩作为考核、提升地方官吏的一个条件。明清时期,在号召百姓植树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山林保护,违禁者治罪。明太祖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令天下卫所屯田军士,人种桑百株,随地宜种植柿、栗、胡桃等物,以备岁歉”。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推行强制植树,违令不种树者严厉惩罚。“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月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对毁林伐木的,课以刑罚。《明户律》记载:“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清世宗雍正二年(1724年),谕令“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种之处,量度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大清律例》规定:“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充军边卫。”

中华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孙中山主持制定了《林政纲要》。民国3年(1914年)制定了《森林法》,并于民国21年(1932年)、民国34年(1945年)作了修订。民国32年(194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通过,颁布《强制造林办法》,规定以乡(镇)为单位办林场,育苗木,每年至少应造林5000株以上,每一居民每年至少植树3株以上。私有宜林荒山隙地,由地主自行造林,规定2~4年造完或每年造林33.3公顷以上,不愿造林者,重征地税。同年,行政院还颁发《植树节举行造林运动办法》,规定首都及各省市应于每年3月12日举行植树节仪式。截至民国37年(1948年),由行政院农林部或农林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法规有《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国有林区内伐木查验规则》、《全国公路植树监督规则》、《农林部奖励经营林业办法》、《奖励华侨投资营林办法》、《学校造林办法》、《军队造林办法》、《狩猎法》、《狩猎法实施细则》。上述各项规定、办法,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很少付诸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发展林业非常重视,30多年中制定、颁布了一批护林、育林、造林的指示、命令、条例和办法,按照法规颁布机关和法规内容,可以分为四类。

林业重大方针政策

此类法规由党中央与国务院、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5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均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确立了森林、荒山、荒地的全民所有制。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当前林业工作的方针,应以普遍护林为主,严格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在风沙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应选择重点,发动群众,有计划地进行造林。1953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5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鼓励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办场,培植林木,经营林业。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发出《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指出“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保护条例》,积极作好护林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山林管理,同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作斗争。”

1976年以来,林业的立法工作又有新的发展。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同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3月12日为中国的植树节。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明确提出“实行大地园林化”。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提出当前林业调整和今后林业发展的战略任务。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决议》。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要求各地省委、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事件。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造林法规

1954年7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请各工矿、交通部门将造林工作及投资列入年度及长远计划的通知》。同年,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参加植树造林工作的指示》。1962年11月,轻工业部、林业部发出《关于建立造纸工业原料基地工作的通知》。1979年1月,国家林业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出《关于搞好部队营区绿化的联合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同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印发《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在开展公路、铁路、河渠、城镇等造林绿化方面,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林业部1950年3月联合颁发《公路行道树栽植办法》,1956年3月,交通部颁发《公路绿化暂行办法》。铁道部1956年3月颁发《关于铁路沿线造林栽在农业社土地上树木林权问题的解决办法》,1979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铁路造林绿化的决定》,同年9月又颁发《铁路林业技术管理条例》。1979年2月,国家林业总局、国家建委、铁道部、交通部、水电部联合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通知》,指出搞好铁路、公路、河渠、堤防两侧、水库周围和城镇造林绿化,是铁路、交通、水利、城建、园林部门的重要职责。

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从50年代开始,国家对造林、育林实行经济扶持和以林养林的政策。制定的法规有:林业部《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54年3月);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征收私有林育林费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7月);国务院《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1956年11月);财政部、林业部《国有林采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62年3月)、《关于社队造林补助费使用的暂行规定(草案)》(1963年3月);财政部、林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竹子、油茶、油桐长期无息贷款使用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联合通知》(1963年8月);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附《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2月);煤炭部、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林木种子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11月);轻工业部、财政部、林业部《关于造纸厂建立纸浆林基地和提取育林费试行办法》(1981年10月);林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林业贷款,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联合通知》(1983年8月);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1984年4月)。

林业技术规程和经营管理办法

此类法规主要由林业部制定和颁发。①林业经营和林产利用方面:《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所组织条例》(1956年8月);《森林抚育采伐规程》(1956年12月);《森林经营所抚育采伐的几项规定》(1957年1月);《国营林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57年1月);《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修订本)》(1960年4月);《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更新工作试行条例》(1962年4月);《国营林场经营管理狩猎事业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栓皮采集试行规程》(1963年6月);《林业工作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6月);《关于国营林业局、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的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10月);《关于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的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11月);《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10月,农林部颁发);《木材检验条例》、《贮木场管理办法》(1978年8月,国家林业总局颁发);《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1978年12月,国家林业总局颁发);《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营林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伐区拨交验收办法》、《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更新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办法》、《东北、内蒙古林业企业抚育间伐质量检查验收办法》(1981年9月);《松香采集规程》(1983年2月);《西南西北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1984年3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84年9月);《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84年12月);《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984年12月)。②造林方面:《国营造林技术规程》(1955年2月);《绿化规格》(1956年3月);《造林调查设计规程》(1956年4月);《造林的六项基本措施》(1959年11月);《新造林清查暂行办法(草案)》(1960年5月);《开展国有速生林造林规划设计提纲》(1961年12月);《国营造林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62年2月);《营造国有速生用材林技术纲要(草案)》(1962年3月);《国营与国社合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草案)》(1963年6月);《营养苗造林法》(1964年9月);《油橄榄栽培技术规程》(1964年1月);《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试行)》(1979年4月,林业部、中国民航总局颁发);《造林技术规程(试行)》(1982年4月)。③育苗方面:《国营育苗技术规程》(1956年1月);《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3月林业部、财政部颁发);《杨树苗木检疫暂行规定》(1979年8月)。④采种方面:《采种规程》(1957年1月),《林木种子品质检验技术规程》(1957年4月);《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78年2月);《林木选择育种技术要领》、《林木种子检验方法》(1982年10月,林业部提出,国家标准总局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