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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永续利用

通过合理调整和科学经营,发挥森林的再生作用,使森林周而复始地永远得到均衡利用。又称永续经营或永续作业。它是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原则。传统的森林永续利用的概念,多局限于木材生产,林业企业要求长期不断地均衡生产木材,以维持其长期经济收益。现代林业不仅在生产上强调合理经营,逐步扩大木材生产量,而且还强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森林永续利用的含义正在发展扩大。

通过合理调整和科学经营,发挥森林的再生作用,使森林周而复始地永远得到均衡利用。又称永续经营或永续作业。它是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原则。传统的森林永续利用的概念,多局限于木材生产,林业企业要求长期不断地均衡生产木材,以维持其长期经济收益。现代林业不仅在生产上强调合理经营,逐步扩大木材生产量,而且还强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森林永续利用的含义正在发展扩大。中国于本世纪60年代提出“以营林为基础”,“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林业单位(林业局、林场)实现森林永续利用,必须从现实森林的具体情况出发,确定合理经营和合理采伐措施,把它的结构秩序逐步调整到符合森林永续利用的要求。森林经理学的理论技术是以实现永续利用为核心。

发展概况

根据《孟子·梁惠王上》一书“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的记载,中国在2000多年前,就有人主张合理采伐森林,发挥森林再生的特点,以达到永续利用的要求。北魏贾思勰在其所著《齐民要术》中,曾提倡杨树人工林用分垅采伐,“周而复始,永世无穷”的方法,是用面积轮流采伐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最早方法。14世纪欧洲国家才开始提出简单的面积轮伐的观点。1357年德国在埃尔夫特市经营森林使用这一方法实现永续利用。16世纪在法国和奥地利,也有类似方法。到17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林业企业的发展,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要求更为突出。18世纪初德国林学家开始提出,从造林到采伐,长期不断地永续利用原则。从18世纪中叶起,中欧各国相继发布了有关永续利用的法令。到18世纪后半叶,德国哈尔提希(G.L.Hartig)提出了按材积平分法实现永续利用的方法。森林经理学的学科体系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当时实现永续利用是以同龄纯林为对象。随后逐步在理论上形成了在皆伐作业的基础上以法正林为模式的完整理论体系。法正林的理论体系,最初由德国洪德斯哈根(J.C.Hundeshagen)提出,由哈尔提希加以补充而形成。从此一百多年以来,法正林一直成为各国追求森林永续利用的理想模式,不过这种模式只限于以皆伐同龄纯林为对象。这种简单模式会降低土地生产力,增加森林灾害,最终影响了森林自然生长量。于是在德国出现了莫勒(A.Molle)和加伊尔(J.C.K.Gayer)提出的“恒续林”观点。法国林学家顾尔诺(A.Gurnaud)和瑞士林学家毕奥莱(H.Biolley)也提出了以择伐异龄林为对象的检查法。这些观点,都是与法正林理论对立的。现代世界,随着人类对于林业生产进一步的认识和林业科学的发展,对森林永续利用的问题,是如何将其范畴扩大到森林多种效益。

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

森林经理所论及的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包括基层林业单位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但是以内部条件为主。实现永续利用的内部条件,主要指林地和林木两个方面。林地条件指森林所占用土地的数量条件和质量条件。林木条件包括林木种类(树种)、林分结构以及林木蓄积量情况等。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因此在实现永续利用而安排以上这些物质基础时,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的要求,把立地条件、林木条件及年龄条件结合起来,建立实现永续利用的合理空间秩序和时间秩序。外部条件是指基层单位以外影响实现永续利用的一些条件,这些外部条件大多带有社会经济性质和国家(或大区)计划性质。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经营水平的高低;二是国家计划体系方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上是否反映出森林永续利用的要求。

同龄林的永续利用

传统的森林永续利用的模式是法正林。通过森林调整把现实森林的结构秩序,逐步调整到法正林所要求的结构秩序,以实现永续利用。法正林模式是以为对象,为了实现永续利用,要把现实同龄林内各个林分的时间秩序和空间秩序进行必要的调整。(见)时间秩序主要是在以森林经营类型为单位内,在既定的轮伐期前提下,必须具备各个龄级的完整序列。空间秩序要求各个龄级林分所占的面积必须相等。在各个龄级林分的实际排列上,也要符合天然下种更新、采伐集材和防止风害的需要。一般要求老龄级林分应处主风方向的下方,采伐前进的方向与主风方向相反,亦即由老林分向幼林分逐步前进。在各个林分具备了时间秩序和空间秩序的条件下,各林分的和蓄积量必然与各林分年龄成正比。最老年龄林分的蓄积量也必然是各龄级林分生长量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才具备了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完满条件。尽管如此,通过长期的森林调整也难达到法正林模式的标准。因此,美国的许多林学家现在多以“调整林”与现实森林相区别。但是即使“完全调整林”也不等于法正林。人们为了实现永续利用,森林调整工作是永无止境的。

异龄林的永续利用

的林分本身,已具有不同龄级林木。但是异龄林内部的年龄结构级别,非常复杂而不一致。正常的规律是树木年龄愈大,其径级愈大而株数愈少。但是现实天然异龄林的结构,则又多样。有由一年生到主伐年龄的林木,称为“全龄林”。有的林分年龄结构参差不均。林业工作者是按划分的幼中老年龄或小中大径级来划分。美国林学会解释,一个异龄林必须具备三个龄级以上的林木。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也多按幼、中、老龄级或小、中、大径级来要求异龄林分的结构。法国顾尔诺和瑞士毕奥莱根据实验经验,认为异龄林分内不同径级的蓄积量最佳比例,按小中大径级为准应为2∶3∶5。具有这种结构的异龄林,采用定期,即能实现森林永续利用。可见对异龄林实现永续利用,其条件在于林分本身内部的结构。至于木材生产规模的大小,则视异龄林分所占面积的大小,或者在一个基层林业单位内部,把许多异龄林分组织起来,成为实现一定生产规模的永续利用。

发展趋势

主要有两方面:①由传统的单一木材生产的永续利用向多效用的永续利用发展;②由于新技术的兴起,有定量方法和电子计算技术的基础,无论在调整和管理森林资源上,或是在规划设计上,都能运用各种数学规划方法,把木材生产和多效用的森林经营、当前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长远效益统一纳入最佳决策的范围内,为实现森林永续利用寻求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