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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地类

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世界各国对森林地类的区分也不一样。联邦德国1960年国有林经理规程规定,林业地类分为森林经营面积和非森林经营面积。森林经营面积又分为木材生产地和非木材生产地。木材生产地又分为经济林(指每年每公顷能永续采伐1立方米木材的林分)和非经济林(指因某些原因不能永续采伐或每年每公顷采伐不到1立方米木材的林分)。

林区内的不同土地种类。一般可分为林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两大类。林业用地又可分为:①有林地:包括防护林经济林、竹林等。

指郁闭度在0.4和0.4以上天然起源的林分,以及人工造林(中国南方3年,北方5年)或飞机播种造林(中国南方5年,北方7年)后,生长稳定,成活率达到或大于合理造林株数的85%,郁闭度在0.4和0.4以上的林分。②疏林地:指郁闭度0.1~0.3的森林。经济林、竹林不划疏林地。③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中国南方3年,北方5年)或飞机播种造林(中国南方5年,北方7年以内),成活率达到或大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分布均匀,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④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特定经营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线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地。⑤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⑥无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包括除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业用地。如林中空地、宜林干草地、灌丛地及适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而又未更新的迹地;火烧迹地——火烧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而又未更新的迹地;沙荒——包括固定、半固定沙丘,部分流动沙丘和沙地。

非林业用地为:①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园地、轮休地;②牧业用地:包括放牧地、割草地;③水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④特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军事用地、工矿用地、城乡居民用地、交通用地等;⑤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世界各国对森林地类的区分也不一样。联邦德国1960年国有林经理规程规定,林业地类分为森林经营面积和非森林经营面积。森林经营面积又分为木材生产地和非木材生产地。木材生产地又分为经济林(指每年每公顷能永续采伐1立方米木材的林分)和非经济林(指因某些原因不能永续采伐或每年每公顷采伐不到1立方米木材的林分)。日本1958年国有林经理规程规定:林业地类(日本叫地种划分)分为林地和除地(林地以外的土地)。林地又分为第一种林地(为国土保安上及其他间接效用而经营上受限制的林地)、第二种林地(为第一种林地和第三种林地以外的林地)和第三种林地(为地方居民的福利在经营上需要特别施业的林地)。除地又分为附带地(苗圃、建筑物、林道及其他必要的林业设施地)、出租地(按国有林法规规定出租的土地)、杂地(为附带地和出租地以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