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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级法

森林收获调整以森林永续利用为指导,以法正龄级分配为原则,根据龄级表分析采伐量与生长量、蓄积量之间的关系,结合森林调整,确定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和采伐蓄积量的方法。此法应用于伐区式皆伐和渐伐作业。它保证适时利用成熟林,同时经营未成熟林,使之不断上升为成熟林,供采伐利用,采伐后随即更新,依次采伐下去,周而复始,永续不断。此法由折衷平分法发展起来。

森林收获调整以森林永续利用为指导,以法正龄级分配为原则,根据龄级表分析采伐量与生长量、蓄积量之间的关系,结合森林调整,确定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和采伐蓄积量的方法。此法应用于伐区式皆伐和渐伐作业。它保证适时利用成熟林,同时经营未成熟林,使之不断上升为成熟林,供采伐利用,采伐后随即更新,依次采伐下去,周而复始,永续不断。此法由折衷平分法发展起来。随着法正林理论的出现,以林木年龄和法正龄级作为预定收获的基础,18世纪中叶在德国首先采用。龄级法分为纯粹龄级法和林分经济法两种。它们不同之点,在于前者以求永续收获为目的,后者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收益为宗旨。

纯粹龄级法

它预定森林收获的程序是:①根据实际调查材料,将龄级表中所列出的现实龄级分配与法正龄级分配相比较,适当确定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确定的采伐面积一般应等于或接近于法正采伐面积,但当现实龄级分配不均匀时,则酌情增减。例如未开发的原始林,常是成、过熟林居多,幼、中龄林较少,这时既要及时采伐利用成、过熟林,又应尽量延长现有成熟林资源的采伐年限,以免后继采伐量锐减或中断,但应不使成熟林保留到自然成熟龄而变坏。又如次生林,常是幼、中龄林居多,成熟林较少,甚至没有,这时要做到不提前采伐未成熟林,有时允许在经理期后期采伐一些接近成熟的近熟林。通过采伐与更新,应使现实龄级分配不均匀的情况得到改善。遇到同一经营类型内各林分的立地质量有较大差别时,宜按改位面积计算采伐面积(见区划轮伐法)。

②根据所确定的采伐面积,选择最近一个经理期所要采伐的林分。采伐对象包括:应采伐的老龄林分;林况败坏生长不良急需采伐更新的林分;为作成法正林所应采伐的林木。③测定采伐林木的现有蓄积量及其生长量。由于这些林木将在经理期内陆续采伐完,其生长量属于递减生长量,通常按经理期的一半生长量计算。现有蓄积量加上递减生长量,即为经理期的总采伐量。以经理期的年龄除之,得出平均年伐量,是为标准年伐量。④按既定的采伐方式(见森林作业法),合理划定伐区,规定采伐顺序,据以编制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方案(见森林经营方案)。以后每隔一定时期进行复查修订。

林分经济法

它预定森林收获的程序是:首先,计算出土地纯收益为最大的成熟龄(见经济成熟),以确定轮伐期;应用指率以确定各林分是否成熟;在每个经营类型内划定若干个采伐列区,分别各采伐列区确定采伐顺序。然后,按照以下顺序选定最近一个经理期所要采伐的林木:①施业上必须采伐的林木,例如为作成采伐列区而设置的离伐带;②根据指率,确实成熟的林木(因采伐顺序关系不能采伐者例外);③为调整采伐顺序而牺牲的林木,例如在成熟林内的未成熟林木;④成熟不明显,可采可留的林木。再后,将上述四种林木加以总计,得出最近一个经理期的采伐面积,并与法正采伐面积进行比较。如果大于法正采伐面积甚多或者在一个经理期后缺少可采林木时,则第四项林木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列入最近经理期内采伐。最后,对通过现实龄级分配与法正龄级分配的比较进行适当调节而定下来的采伐面积和地点,再进行现有蓄积量及递减生长量测定。二者之和被经理期年数除即得出平均年伐量。

龄级法主要优点:①为了组织永续利用,针对现实龄级分配,进行森林调整,逐步过渡到法正龄级分配,使森林资源结构,渐趋合理;②按照龄级高低顺序安排采伐,做到及时利用高龄林分,经营低龄林分,重视采伐迹地更新,符合经济原则和采育结合原则;③以组织经营类型为其特点,区别不同经营类型,贯彻科学经营;④只编制最近一个经理期的施业方案,定期进行复查修订,比较现实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