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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林场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商品经济实体。一般有三种类型:①以自留山为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属个体经济;②以承包责任山进行经营活动的,属合作经济;③在国营林业单位内部,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承包,则属全民所有制经济。家庭林场一般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的生产基地,并且进行林业生产全过程的经营活动。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商品经济实体。一般有三种类型:①以自留山为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属个体经济;②以承包责任山进行经营活动的,属合作经济;③在国营林业单位内部,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承包,则属全民所有制经济。

家庭林场一般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的生产基地,并且进行林业生产全过程的经营活动。家庭林场坚持自力更生、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方针,把短期的、中期的、长期的收益结合起来。家庭林场这种经营方式的优点是:林农或职工的家庭由原来的生活消费单位,转变为生产经营单位;林农或职工变为有较大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者,家庭成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家庭与乡、村,或家庭与国营林场之间由原来的行政附属关系变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关系。因此它对搞活经济,发展林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