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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林场

中国农村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林为主的、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是分散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生产者,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克服各自经济力量的不足,各尽所长,分别进行投山(地)、投劳、投资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群众性的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合作林场的土地,除少数属于国有外,一般均属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林木,则归投山(地)、投劳、投资者所共有;收益按股分红。

中国农村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林为主的、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是分散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生产者,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克服各自经济力量的不足,各尽所长,分别进行投山(地)、投劳、投资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群众性的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合作林场的土地,除少数属于国有外,一般均属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林木,则归投山(地)、投劳、投资者所共有;收益按股分红。合作林场的形式,有个人之间的、有个人与集体之间的、集体之间的合作,也有少量个人或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从地域上看,有本地范围内的合作,也有山区与平原或城乡之间的合作等。

合作林场是在社队林场基础上,适应农村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转化和发展起来的。林场一般在折股(集股)联营条件下,实行场长承包责任制形式组织经营活动。林场的重大事宜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生产经营成果根据承包方案或在扣除经营成本和必要的发展基金外,按股分红。

社队林场在转为合作林场时,原有林木多按蓄积量折价作股,按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平均分配股票,形成为投劳的股份。合作林场组成后,一般实行固定工资,除少量基建投工外,不存在投劳问题。山地作股,一般按总收入或总获利数的10~30%进行分红。投资则按林场组建时商定的股票单价进行分红。

林场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发展林业的同时,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增加林场收入,实现林场的扩大再生产。合作林场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有充分的生产经营、产品处理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承担木材生产的林场,要严格按《森林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在管护好森林的同时,搞好流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