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NY 1658—2008《大通牦牛》,与NY 1658—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改了范围的内容规定(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c)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第2章);d)增加了品种来源(见第2章);e)修改了体型外貌(见第4章,2008年版的3.1);f)修改了体尺体重的内容(见5.1,2008年版的3.2);g)修改了产肉性能的内容(见5.2,2008年版的3.3.1);h)增加了产奶性能的内容(见5.3);i)增加了繁殖性能的内容(见5.4);j)修改了产毛性能的内容(见5.5,2008年版的3.3.2);k)增加了性能测定内容(见第6章);l)增加了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见7.1);m)增加了评定时间(见7.2);n)修改了体重评定的内容(见7.4,2008年版的4.1.2);o)修改了体高评定的内容(见7.5,2008年版的4.1.3);p)删除了毛绒产量的评定内容(见2008年版的4.1.4);q)修改了综合评定的内容(见7.6,2008年版的4.2);r)删除了评定规则的内容(见2008年版的第5章);s)修改了附录A(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t)删除了附录B(见2008年版的附录B);u)修改了附录B(见附录B,2008年版的附录C)。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青海省大通种牛场。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阎萍、梁春年、吴晓云、包鹏甲、马进寿、褚敏、郭宪、刘更寿、裴杰、保广才、丁学智、王宏博、殷满财、张国模、姚喜喜、熊琳。
本文件及其所代表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165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