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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标准图书状态:现行
标准号: NY/T 1138.1-2016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扬光 温芳 王世杰
实施时间: 2016-10

简介

NY/T 1138《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第2部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

本部分为NY/T 1138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是对NY/T 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的修订。

本部分与NY/T 1138.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术语和定义中删除了整车修理和总成修理;——设备条件中增加了高效率放电仪、量缸表、液压油压力表、计算机、砂轮切割机、发电机、总成吊装设备、拉力器、移动维修间(维修服务车)、废油和废液收集设备、发动机诊断仪、排气分析仪、烟度计;——设备条件中删除了压力机、除锈设备、剪板机或剪具、专用拆装设备、起重搬运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磨气门机、连杆校正设备、连杆衬套加工设备、轴瓦加工设备、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发动机磨合设备、润滑油分析仪、制动修理设备、离合器修理设备、车架校正设备、前照灯检测设备;——设备条件中扭力扳手调入计量器具,清洗拆装设备改为清洗设备,将发动机修理专用设备、底盘修理设备和电器修理设备合并改为修理专用设备;——设施条件中增加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设施条件中维修车间面积“≥400”改“≥500”、“≥100”改“≥200”;——设施条件中删除了停车场面积的要求;——人员条件中技术工人改为维修人员,删除技术人员要求,其中人员“8”改“10”、“3”改“5”;——人员条件中“高级工”改为“高级工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人员条件中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至少具有高级工3人改为2人。

本部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01/SC 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指导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扬光、温芳、王世杰、田金明、叶宗照、吕占民。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NY/T 1138.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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