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农田产权关系你必须懂
admin编辑于2018-07-24 11:40:06 浏览(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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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产权由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生产者经营权三部分构成,目前顶层设计已经清晰地界定为三权剥离分置。

名存实亡的农田集体所有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说的很清楚,农田应该属于集体所有。

就农田所有权而言,究竟是“村”集体所有?还是“组”集体所有?目前还在争论不休。一部分人认为,从农田流转的操作上看,村集体可以依据《土地承包法》第48条向本村以外的第三人处置农田,处置权是所有权的基本特征和外在表现——农田似乎归村集体所有。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许多地方根据人口变迁重新调整和分配农田,都是以村集体下面的“组”为单位进行的,和村集体没有什么关系——农田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村集体下属的“组”。

笔者偏向于农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因为村集体下属的“组”针对人口变迁自行进行的“调田”行为,类似于一个公司内部股东之间通过对手交易(而不需要通过股东会才能)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其“调田”行为的结果不影响村集体层面农田产权的整体状况。

不管农田归村集体所有还是归组集体所有,都是宪法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今天要和大家讨论的是,法律规定的这种农田集体所有制,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若干问题。

1.农田所有权和收益权脱钩。

常识告诉我们,所有权决定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出来的收益权。例如张三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会很自然地决定租赁给谁并获得相应的租金。而农田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完全分离之后,农田的所有人——村(或者组)集体无法干预承包权和经营权,更无法获得因农田经营产生的相关收益。

2.农田的实际处置人是农田承包人——农户。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没有把农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一件东西是谁的就是谁的,不可能同时还归属别的什么人。排他性占有是用益物权的显著特征。既然《物权法》明确农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归农户排他性占有——那么村(或者组)集体对农田的所有权显然已经虚置。说白了,农田的实际处置人是农户而不是集体。

3.市场运行表明,农田集体所有权已经名存实亡。

中央一号文件将农田承包权固化为长期不变之后,农田永远无偿承包给了农户,基本没有村(或者组)集体所有人什么事了;农业税取消之后,属于村(或者组)集体的农田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收益权永远都是零收益。农田产权的市场运行表明:村(或者组)集体的农田所有权,其处置权落空且收益权为零,这种所有权已经名存实亡。

农田承包权的现实合法性和起点公平性的矛盾。

维持农田承包权长期稳定不变,是对农村现状现实确认为合法的一种固化。30多年生老病死变迁产生了农户人口变化,有的地方这种变化还很大。中央的主导政策是,村组自行完成农田重新分配调整并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的,进行农田承包权确权时可以默认这种调整后的现状为合法。

至于农村很多地方,“耕者有其田”的公平性起点要追溯到农田二轮延包时期,目前的确存在很多“新生人”无田,同时人口消逝(出嫁或死亡)却有田的现状,也只能交给村组自行解决,至少国家层面则不做统一的强制性“调田”安排。

农田承包权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吗?

大家知道,目前农田经营权和承包权剥离并且已经全面实行市场化放开,不仅可以进行经营权确权而且还可以实现相应的农田资产财产性市场化交易(主要表现为作价入股、抵押贷款、流转转让等)。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为了鼓励和帮助现代农业从业者扩大再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将来农村无人种田的现实,迫使决策者发展现代农业并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彻底放活农田经营权正是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现实要求。

从农田产权的经济视角看,处于最外层的农田经营权完成市场化交易激活后,决定经营权的农田承包权更应该可以实现市场化交易。然而,实际运行中因为农户拥有农田面积太少(全国农村农田平均水平为:7亩/户左右),农户对农田承包权财产性收益变现的愿望并不强烈,而且繁琐的手续(例如未来要实现市场化交易必须的农田承包权资产评估和他项权证办理)也会使农户望而却步。因此农户的农田承包权实现市场化交易的行为并不会活跃——这种现象正好和政策层面想把农田承包权在家庭农户进行固化的决策层期望不谋而合。毕竟,保障大量农户不因农田承包权市场化交易的结果而失地,是决策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策设计底线。

liyqxy@126.com2016-08-22 15:01:23  说:
学习了
xmureal2016-08-22 15:01:47  说:
学习一下
周玲玲2018-07-24 11:40:06  说: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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