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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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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