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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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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①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④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三条)。与旧法的主要区别是,旧法中业务范围被“限定为同一种类的农产物”的规定被撤销了。扩大到了农户及关联事业者都可以参加。但是“专业”这个名称没有改变。还有信用事业没有被认可列入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