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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征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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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会、学校和团体在农村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193560该法第十条又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涉及土地制度的法律。该法中虽然提到了“土地征收”的概念,并且与“土地没收”刻意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