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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中的特许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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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3 特许和合同本节讨论的是特许和其他形式的私人采伐合同,作为明确规定获取和利用权力的权属的例子。Gray(2002)将特许界定为:“森林所有者与另一方缔结的合同,允许特定森林区域特定资源的采获(森林利用合同)及/或管理(森林管理服务合同)。”这两种类型合同森林特许可能都涉及,一方面赋予特许持有者采获或利用权力,同时要求他们开展森林管理活动、重新造林及/或环境保护。森林特许因而可能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各种形式的特许和合同已经成为森林权属和管理(通过分配森林采伐权利)的首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