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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田

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地主阶级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族田包含义田、祠田、烝尝田、学田等各色的土地。创立目的在于收族和解决子姓衣食。族田约始于宋代。宋皇祐元年,江苏苏州范仲淹捐田千亩以养族人。此后,金坛县张持甫、山东潍州吴奎、南宋浙江鄞县楼等,置族田或1000亩,或数百亩。元代百年间,浙江诸暨县陈嵩、龙泉县汤镛、直隶元城县苗祭、河南太康韩元善等,虽然皆置有族田,但总的来说变化不大。

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地主阶级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族田包含义田、祠田、烝尝田、学田等各色的土地。创立目的在于收族和解决子姓衣食。

族田约始于宋代。宋皇祐元年,江苏苏州范仲淹捐田千亩以养族人。此后,金坛县张持甫、山东潍州吴奎、南宋浙江鄞县楼等,置族田或1000亩,或数百亩。元代百年间,浙江诸暨县陈嵩、龙泉县汤镛、直隶元城县苗祭、河南太康韩元善等,虽然皆置有族田,但总的来说变化不大。至明代,族田有所发展,安徽、广东、广西、直隶等省都有设置族田记载。清代则有进一步发展。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调查,江西省各处建祠8093处,置有祠田6739处。据光绪年间徐赓陛禀称:粤东祖祠祭产,田必数十坎,粮额实占其邑之半。广西省属,道光末年时,每县平均约有族田3万亩,桂南各县尤为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江苏官绅地主趁地价低廉时机,大肆购置族田。就族田发展速度而言,清代超过明代,清后期又超过清中叶以前。至民国时期,族田仍继续扩大。

族田来源有官绅、地主、商人捐地,或捐资后由族人代购土地;或兄弟子侄分家时专门留出的烝尝田;或祖宗入位神祇时所交纳的土地;或利用族田租息增殖的土地等。族田的规模,据现有资料统计,宋代12例,其中记有亩数者6例,共有族田1.04万亩。

自宋以后的历代政府,对族田都采取保护措施。明律规定,族姓子孙有违禁投献及典卖祖坟山地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宣德、景泰间,江苏地方官府为范氏义庄清理,将所有被侵没盗卖土地悉复其旧。清律添设盗卖族田条例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50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其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族田一般掌握在族长和族中有财势人的手中。佃户有族众,也有外族人。租给族众耕作的族田,地租较一般民田为低。族田一般以收取实物定额租为主。到清乾隆以后,有些地区已以收取预租为主。预租多为货币租。族田地租收入作祭祀和赡养贫弱孤寡,或助学之用。宋代范氏设义田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明代广东增城县湛文简义田规定:族人冠婚丧葬者、读书者,给谷有差。清代安徽庐山江章氏义田规定:存谷以周族之穷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余谷出钱以佐族之女长不能嫁者,鳏不能妻者,学无养者,丧不能葬者。

尽管族田为地主阶级所控制,但族人“不足则资之宗”,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对资助读书为社会培养人才,均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