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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是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的合称。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特别是北魏、隋代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唐初以恢复生产为急务,政府总结前代土地、赋役制度的利弊,于武德二年(619)制定赋役之法。武德七年再次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法。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①在按丁授田的基础上计丁征税。男子成丁为课口,主户内有课口的为课户。政府每三年更造户籍丁册。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是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的合称。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特别是北魏、隋代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唐初以恢复生产为急务,政府总结前代土地、赋役制度的利弊,于武德二年(619)制定赋役之法。武德七年再次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法。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①在按丁授田的基础上计丁征税。男子成丁为课口,主户内有课口的为课户。政府每三年更造户籍丁册。②课户每丁每年缴“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输绫(或绢、绝)2丈,绵3两;麻乡输布,比照绫绢数增加1/5,麻3斤。“庸”是力役的替代税。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输庸代役,每日折绢(或绝、布)3尺。因事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租调并免。每丁每年服役至多不越过50日,租庸调以外不得另有调敛。③官吏、贵族免役。④凡遭受水旱虫霜等灾害,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十分之六以上免调,7/10以上课役俱免。租庸调成为唐前期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租庸调制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之一,是对唐以前粟米、布缕、力役三征的发展。租庸调制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有利于敦农务本,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输庸代役之法减轻了人民的力役之苦,可使更多劳动力投入生产。它对于改变唐初田亩荒废、人口流失的残破状况,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租庸调以实物为征输对象,有利于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农民家庭,但同时限制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唐代均田制并未彻底实行,也不能抑制土地买卖与兼并的发展,到开元(713~741)年间,土地日益集中,农民破产流亡。租庸调制逐渐丧失实施基础。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法随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