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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

以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单个家庭为经济单位,从事耕织相结合的个体农业劳动的农户。他们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由于他们是个体小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固,两极分化极为显著。发生和发展自耕农早在商周时期已出现。《诗经》记载,有部分农民在当时已有自己的家庭,并以“艺忝稷”为有权充当甲士。他们就是当时的自耕农。

以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单个家庭为经济单位,从事耕织相结合的个体农业劳动的农户。他们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由于他们是个体小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固,两极分化极为显著。

发生和发展

自耕农早在商周时期已出现。《诗经》记载,有部分农民在当时已有自己的家庭,并以“艺忝稷”为有权充当甲士。他们就是当时的自耕农。春秋战国期间,随着铁犁、牛耕发展,以及在新兴地主政权“耕战”政策推动下,自耕农获得大量发展。秦代以后,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保证国家赋税及徭役征收,不断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当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损害王朝利益时,政府往往采取抑兼并的政策。如西汉末年,王莽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推行的占田制,北魏、北周、北齐、隋、唐初的均田制都十分有利于造就大批自耕农。与此同时,各个王朝建立之初,都大力鼓励农民垦荒,宣布开垦土地为农民所有。宋、明、清几个朝代初期,因垦荒而造就的自耕农更令人瞩目。此外,清政府还把部分官田归民,曰“吏名田”。即使在每个王朝后期,土地兼并十分剧烈,自耕农也没有消失,仅仅在数量上有所减少。除了限制兼并外,政府还用赈济、贷款、平籴等措施,帮助农民度过灾年或青黄不接季节,使他们不至于破产。其次,一些劳动力充足,经济条件较好的,也通过购置土地上升为自耕农。此外,多子继承财产的习惯,则使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因分家析产而降为多家自耕农。也有些地主因各种各样原因破产后,而沦落为自耕农。根据一些文献资料估算,唐、宋、明、清等朝代初期的某些年代,自耕农的总户数可能超过佃农总数,自耕农占有耕地总量,可能超过佃农租种的耕地总量。

存在于旧中国的自耕农,在各个历史时期来源有所不同。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来源于解放了的农奴;西晋、北魏、北周、北齐、隋、唐初,主要来自从世族地主荫庇下解脱出来的依附性佃农;宋、明、清等朝代初期,主要来自通过招垦而重新获得土地的穷人或佃户。

历史地位

由于自耕农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块土地,不受地主地租的剥削,仅负担政府赋税和徭役。农田单位面积产量越高,他们经济上收益就越多。因此,他们在生产上有较高积极性,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采用良种、深耕细作、增加施肥量,或开展多种经营都有浓厚兴趣。同时,除负担国家徭役外(后期可以以银代役,不再存在这问题),劳动时间亦可以按家庭这个经济单位需要而灵活安排,有利于农副结合。但自耕农又是一个小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定,稍遇天灾人祸,即有破产可能。因此,他们往往成为高利贷者勒索的对象,致使他们卖田卖地,甚至卖妻鬻子,而沦落为佃农。也有的在封建王朝苛捐杂税和繁重徭役负担下,为了逃避政府压榨,而纷纷把土地投献地主,重新成为地主的佃户。此外,地主为逃避赋役负担,往往通过诡寄、飞洒等手段,把赋税转嫁给自耕农,自耕农由于承担不了沉重赋税,被迫弃地逃亡。自耕农经济状况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他们极容易向贫富两极分化,尤其容易向佃农这极转化。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保持了大量的自耕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秩序的长期安定,对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到明嘉靖万历以后,有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自耕农,开始雇工经营,发展商业性农业。鉴于他们没有封建特权,与雇工关系一开始就处于同劳动、同食共坐、彼此尔我相称平等地位。因此,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能较早、较易地从这里发生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