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会计改革研究

政府会计改革研究

作者:李永珍 董雪艳 胡继连
出版时间: 2013-03
ISBN: 978-7-109-17598-3
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简介

政府会计改革既是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在深入探讨了我国政府组织内、外环境对政府会计的影响,分析现行政府预算会计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现有政府预算会计、建立适应新环境的政府会计的设想及具体改革建议。

会计目标是人们利用会计系统希望达到的境界和结果,决定会计系统的运行方向。

在现实社会中,政府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政府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政府职能,即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

相对于社会公共需求而言,政府掌握和控制的资源是有限的,要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的关键是提高政府资源的配置绩效。

一方面,政府会计通过提供政府履职资源流动、分配和配置的信息,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以便提高政府履职绩效。

因此,本项研究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履职绩效作为政府会计的终极目标,并以此为导向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行理论研究。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和政府以及政府内部都存在着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理性人假定,受托方可能由于掌握充分信息的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政府会计的终极目标难以自动达成。

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有权了解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政府会计的对外报告责任因此产生。

委托人需要通过受托人的对外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对受托人进行绩效评价,了解和监督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

在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下,内部受托人利用政府会计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绩效管理,来实现对委托人的责任,并通过对外报告来反映和解除这种受托责任。

因此,本项研究将对外报告政府履职信息,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解除政府受托责任作为政府会计的基础目标,并以此开展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研究。

基础目标与终极目标是相辅相成的,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首先依赖于政府会计系统对外报告的反映、监督,最终依赖于对内绩效管理的信息支持,因此,我国政府会计的“报告目标”是基础,“管理(控制)目标”是终极目标的实现手段。

同时,“报告目标”是外因,“管理(控制)目标”是内因,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起作用,但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客观存在,委托人的要求即“报告目标”,作为政府会计改革的外部因素,在政府会计终极目标的实现中起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在政府会计提供信息的对外报告目标和管理(控制)目标的双导向下,政府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质量制约着对外报告和对内绩效管理双重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政府会计终极目标的实现。

可靠、相关、透明、完整的财务信息是政府会计目标实现的基础,因此,有效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是政府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基础。

政府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财务信息。

进行会计核算需要解决在什么范围内核算、核算什么以及如何核算的问题,即政府会计核算主体,核算对象及要素,以及会计处理基础等问题。

首先,需要确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界定核算范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权益理论中的主体理论,把组织界定为核算主体,能够有利于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核算的有效性;另一种是权益理论中的基金理论,把组织中有特定用途的基金作为主体单独核算,能够有利于反映特定受托责任。

本书认为政府会计的终极目标是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政府绩效。

以组织作为核算主体,更能体现政府目标,同时对限定性用途很强的基金应单独核算,以促进政府行为的合规性。

因此,本书认为我国政府会计应实行双主体,以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中具有限定性用途很强的基金同时作为会计主体。

政府履职过程中,会发生相应的经济资源耗费,政府会计核算对象应涵盖这一过程中能够货币化计量的全部经济资源流动及结果;同时,根据政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变化与履职过程中经济资源流动的关系来划分政府会计核算要素。

政府履职绩效包括行为的合规性和结果的绩效性,其中合规性是基础。

在政府会计要素中,设置货币性收支要素及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要素,两种要素同时并存,能够全面反映政府履职绩效,以实现对我国政府会计处理基础的改进。

在货币性收支中,设置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支出,把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包含于政府会计之中。

在一套政府会计系统中,既提供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反映政府履职耗费,又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信息反映政府实际收支,实行一套系统两套报告。

同时,根据政府会计要素的确认时期与会计处理基础之间的关系,我国政府会计处理基础应实行双基础同时并存以提供不同的信息,其中,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行渐进式改革,逐渐把更多的资源和负债纳入到政府会计的核算体系中。

政府对外报告对政府会计终极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书从公众作为委托人的权利以及政府会计披露的责任角度出发,理论上界定政府会计的披露主体应是各级政府整体及履行政府具体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政府履职的全部合规性信息及绩效信息。

通过分析我国间接民主制度的现状,建议采取政府财务报告强制制度,并通过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提高政府对外报告的信息质量,增强可理解性。

最后,根据信息使用者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设计了我国政府会计各报告主体的报表体系和内容。

根据报告制度实施的迫切性和难易程度,建议我国政府对外报告制度可采取从下至上、从部门到政府整体逐渐推进的改革进程。

目录

百科热词 Words